从紧急避险的概念来看,其与胁从犯因被胁迫行为而实施犯罪行为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英美刑法中,紧急避险与被胁迫行为均作为一种合法的辩护事由,两者的区从概念地位来看,胁从犯的概念要放在共同犯罪\作用分类,和主犯、从犯一起理解;紧急避险的概念要放在违法
胁从犯和紧急避险的区别
在行为人受到的胁迫是直接威胁到本人或者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险时,如果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小于他所保护的利益,则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肖斌解析】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共同犯罪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紧急情形下不得已采取的损害
胁从犯和紧急避险怎么区分
˙0˙ 出现紧急避险与胁从犯所不能涵盖的被胁迫犯罪案件,此时若强行适用紧急避险或胁从犯理论,既不利于案件结果的公正,也有损我国刑法已经建构起的相对完善的概念体系.因此,有必要区分胁从犯与紧急避险。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
胁从犯和紧急避险的界限
˙^˙ 法律分析:如果是因为受人胁迫,为了保护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对第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且这种损害大于其所欲保护的利益时,则属于胁从犯。如果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我们应当注意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界限:结合紧急避险的法条规定,我们可以认定当行为人所受到的胁迫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此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