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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隐名,名利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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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实施程序与执行异议程序中,应采取外观主义,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应继续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可通过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来平衡申实际控制人利用对控制便利侵占公司利益,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采用隐名股东和股权代持的方式,形成“穷庙富方丈”这一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也应该在重整中一并

公平层面而言,外部债权人无法知悉和预见代持风险,实际出资人可以向名义股东索赔进行救济,隐名股东就其利益可能仅是合同利益应有预期,隐名股东作为股权代持的发起人、代持获利的除了这些情况以外,隐名协议是有效的,但它仅在当事人之间生效。隐名出资人实际上对公司是没有权利的,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隐名出资人在组织体法上并非债务人的出

(一)隐名股东资格的确认原则1.保持利益平衡原则公司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股东、公司、第三人有各自的利益诉求,又存在着密切的利益往来。认定隐隐名合伙有一般民间借贷所不具有的投融资功能:1.隐名合伙能够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隐名合伙最早是为了规避教会禁止放债生息的规定转而采用分配利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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